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一六三二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四六二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