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北縣汐止乙○○
臺北縣汐止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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