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71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瑀彤 (原名: 戴道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戴瑀彤(原名:戴道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即相對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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