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58號聲請人 黃正園 被繼承人 陳彩玉 (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彩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彩玉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彩玉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