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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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楊鎮愷
被   告  林鑫佑陳林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971元,及其中37,736元自民
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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