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7528號
原告 李玉雲
被告 李宗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具狀表示不願意出庭辯論(見本院卷第95
頁),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萬元、慰撫金10萬元,共計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進行中,嗣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9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受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先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匯款25萬元至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劉銘鋒 帳戶,又於同年月25日匯款20萬元至新光銀行五常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張格逢 帳戶,嗣原告發現被詐騙,立即報案,經警循線追查,雖扣得第1次匯款之25萬元並返還原告,但第2次匯款之20萬元已被提領殆盡。被告協助該詐騙集團,裝設數位式行動通訊電路中繼器,以供該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詐騙使用,故被告與該詐騙集團成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經查,被告李宗哲明知承租房屋、申請寬頻網路使用並無身分或資力上之限制,一般人均可自行承租、申請,若不以自己身分反而以他人名義承租及申請,恐遭他人用以從事不法犯罪行為,亦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代他人承租房屋及申請寬頻網路供他人使用,該他人可能利用該房屋內架設之網路設備,透過網路電話系統方式,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基於縱使該他人利用所承租之房屋及所申請之網路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7年12月9日,在臺中火車站前,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達 」之成年男子委託,以3萬元之代價,自107年12月12日起,向不知情之 林彥良 承租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8房屋(下稱三民路房屋),並在上址申裝寬頻網路,供予「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作為電信機房使用。嗣該詐騙集團進駐李宗哲承租之上址三民路房屋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數位式行動通訊電路中繼器(DMT-DigitalMobileTrunk,俗稱節費器)及分享器架設在該房屋內,並連結如附表一所示32組IMEI碼後,作為中繼站轉接電話為聯絡工具,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李玉雲等51人,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依該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詳細之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金額、詐騙電話,均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4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將所承租之三民路房屋及申設之寬頻網路,供「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放置節費器及網路分享器等設備,作為電信機房使用,用以詐取附表二所示李玉雲等51人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各該編號所示金額,致原告李玉雲迄今仍受有20萬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詐騙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請求賠償。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0元免徵裁判費
合計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一:
編號
IMEI碼
相關犯罪事實
1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8、38
2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6、15
3
000000000000000
無
4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8
5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9、14、33
6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2、44、48
7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8
8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3、47
9
000000000000000
無
10
000000000000000
無
11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9、22、45
12
000000000000000
無
13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3、29、39
14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7、11、17、21、27
15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0、16、37
16
000000000000000
無
17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40、43
18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0、23
19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34
20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6
21
000000000000000
無
22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5、30、41
23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35
24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24、31、46、49、50、51
25
000000000000000
無
26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32
27
000000000000000
無
28
000000000000000
無
29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1、5
30
000000000000000
無
31
000000000000000
無
32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4、36、42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詐騙總金額
(新臺幣)
詐騙電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相關犯罪事實
1
(告訴人)
107年12月20日
吳曉芬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高中同學 李佩珍 ,需借款21萬元,致使吳曉芬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7年12月28日下午5時42分以網路轉帳匯款12萬元至右列帳戶。
12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9)
107年12月28日下午5時42分58秒
120,000元
兆豐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黃俊傑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證人吳曉芬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見偵一卷第35至36頁、第183頁)
1.第一銀行網路銀行 金如意 帳戶明細查詢影本一紙(見偵一卷第39頁)
2.詐欺集團與吳曉芬之借據一紙、LINE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見偵一卷第40至44頁)
3.第一商業銀行信雄分行109年11月12日一信維字第00069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二第365至375頁)
附表二編號1
2
(告訴人)
107年12月22日
陳素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需借款10萬元,致使陳素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3日下午1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45分」,應予更正)匯款2萬9千元至右列帳戶。
29,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4)
108年1月3日下午1時46分
29,000元
證人陳素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一卷第85至87頁)
1. 陳素台 中四張犁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一卷第89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一卷第90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108年11月6日108埔里密字第5200890038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59至563頁)
附表二編號2
3
李玉雲
(告訴人)
107年12月24日
李玉雲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沙曼沙 ,且急需用錢,致使李玉雲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7年12月24日、25日,匯款25萬、20萬元至右列帳戶。
4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
107年12月24日下午2時44分10秒
250,000元
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銘鋒
證人李玉雲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33至135頁)
1.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偵二卷第137頁)
2.中華郵政 股份 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8年11月11日板營字第1081801532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45頁、第253至255頁)
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11月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6007389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59至465頁)
附表二編號3
107年12月25日中午12時11分14秒
200,000元
新光銀行五常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格逢
4
(告訴人)
107年12月24日
梁恆恩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姨丈 王世全 ,表示人在外地急需用錢,致使梁恆恩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7年12月25日匯款2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萬元」應予更正)至右列帳戶。
220,000元
(其中7萬元經銀行阻擋成功,實際損失為15萬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2)
107年12月25日中午12時37分24秒
220,000元(其中7萬元經郵局行員以交易異常中斷匯款流程,故實際損失1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許東昇
證人梁恆恩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329至332頁)
1.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334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8年11月6日雲營字第1082900749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97至301頁)
附表二編號4
5
(告訴人)
107年12月24日
周秋萍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房東 黃珮君 ,並表示其現金週轉不靈,需要借款,致使周秋萍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7年12月25日中午12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36分許」,應予更正)匯款4萬元至右列帳戶。
4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9)
107年12月25日中午12時40分30秒
40,000元
安泰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孟以棠
證人周秋萍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一卷第91至93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一卷第96頁)
2.安泰商業銀行108年11月14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80016993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65至569頁)
附表二編號5
6
陳許銘 珠
107年12月26日
陳許銘珠 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國中同學 周美如 ,且急需用錢,致使陳許銘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2日下午1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許」,應予更正)匯款16萬元至右列帳戶。
16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
108年1月2日下午1時19分59秒
160,000元
中華郵政三峽中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簡士豪
證人陳許銘珠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59至62頁)
1.彰化銀行匯款回條一紙(見偵二卷第64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8年11月11日板營字第1081801532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45至248頁)
附表二編號6
7
張 賴秀鳳
(告訴人)
107年12月26日
張賴秀鳳 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蔡秀雲 ,且急需用錢,致使張賴秀鳳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7年12月28日下午2時18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20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
2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4)
107年12月28日下午2時18分31秒
2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黃明祥
證人張賴秀鳳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一卷第77至80頁)
1.張賴秀鳳台中烏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一卷第82頁)
2.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手機來電紀錄、LINE對話訊息內容截圖照片(見偵一卷第83頁)
3.存款人收執聯翻拍照片一張(見偵一卷第84頁)
附表二編號7
8
(告訴人)
107年12月27日
劉美英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麗吟 ,且急需周轉,致使劉美英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許、同日下午1時許,分別匯款20萬、15萬元至右列帳戶。
350,000元(其中15萬元經銀行阻擋成功,實際損失為20萬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
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36分58秒
20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杰汝
證人劉美英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23至125頁)
1.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131頁)
2.劉美英清水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二卷第127至128頁)
3.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130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8年11月11日板營字第1081801532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45頁、第249至251頁)
附表二編號8
107年12月28日下午1時許
150,000元
(經銀行阻擋成功,被害人未有損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段瑾珍
9
(告訴人)
107年12月28日
馬月華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陳錦華 ,且急需用錢,致使馬月華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8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08分」,應予更正)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
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8分
50,000元
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鍾亞庭
馬月華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79至82頁)
1.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紀錄及LINE對話訊息內容截圖(見偵二卷第84至87頁)
2.馬月華玉山銀行匯款單據(見偵二卷第88頁)
3.玉山銀行光華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二卷第89至90頁)
4.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108年11月7日彰北重字第1080273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65至369頁)
附表二編號9
10
(告訴人)
107年12月28日
卓美雲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保險員,且急需用錢,致使卓美雲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7年12月28日下午4時17分07秒(起訴書誤載為「16時16分」,應予更正)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5)
107年12月28日下午4時17分07秒
30,000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洪瑋均
卓美雲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一卷第61至62頁)
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一卷第65頁)
2.卓美雲彰化銀行埔心分行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一卷第66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一卷第65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7日元銀字第1080011364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09頁、第513頁、第517頁)
附表二編號10
11
(告訴人)
107年12月29日
賴德峰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被害人老婆之朋友 柯佳淳 ,需借款10萬元,一周後便歸還,致使賴德峰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2日中午12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32分」,應予更正)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4)
108年1月2日中午12時37分42秒
30,000元
第一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徐宛利
賴德峰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一卷第53至55頁)
1.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一卷第57頁)
2.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訊息截圖(偵一卷第58至59頁)
3.第一商業銀行博愛分行108年11月26日一博愛字第00193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51至357頁)
附表二編號11
12
(告訴人)
107年12月30日
張綉青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且急需用錢,致使張綉青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2日分別以ATM匯款3萬及1萬元至右列帳戶。
4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
108年1月2日1下午13時15分18秒、下午13時16分59秒
130,000元
21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高嘉鴻
張綉青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99至100頁)
1.張綉青台北富邦銀行前鎮分行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共一紙(見偵二卷第103頁)
2. 謝瑞榮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港都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二卷第102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8年11月7日投營字第108290063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37至244頁)
附表二編號12
13
(告訴人)
107年12月25日
(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2日」應予更正)
吳蕙蘭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鄰居淑女,且急需用錢,致使吳蕙蘭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3日上午11時06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31分」,應予更正)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3)
108年1月3日上午11時6分48秒
150,000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科佑
吳蕙蘭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91至192頁)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7日元銀字第1080011364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09頁、第511頁、第515頁)
附表二編號13
14
(告訴人)
108年1月2日
謝語玲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鄧淑善 ,且須借錢周轉,致使謝語玲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2日上午11時8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許」,應予更正)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2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
108年1月2日上午11時8分34秒
200,000元
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周宸希
謝語玲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73至75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二卷第77頁)
2.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見本院卷一第311至317頁)
附表二編號14
15
108年1月2日
黃瑞珠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潘秀君 ,且急需用錢,致使黃瑞珠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2日中午12時1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
108年1月2日中午12時01分33秒
50,000元
中華郵政水里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嘉鴻
黃瑞珠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51至52頁)
1.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偵二卷第54頁)
2.黃瑞珠竹東長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二卷第55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偵二卷第56至58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8年11月7日投營字第108290063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一第237至244頁)
附表二編號15
16
(告訴人)
108年1月2日
翁莉茜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佳恩 ,且表示經濟困難需要借錢,致使翁莉茜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2日下午3時30分」,應予更正。)以網路轉帳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5)
108年1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2日15時30分」,應予更正)
30,000元
兆豐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睿紘
翁莉茜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一卷第45至47頁)
1.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手機來電紀錄與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偵一卷第49至51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行動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照片一張(見偵一卷第51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61487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53至557頁)
附表二編號16
17
108年1月2日
黎惠英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且急需用錢致使黎惠英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4日上午11時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許」,應予更正)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4)
108年1月4日上午11時06分11秒(起訴書誤載為「10時許」,應予更正)
100,000元
黎惠英於警詢之供述(偵一卷第73至74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一卷第76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府城分行108年11月15日合金府城字第1080003513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15至419頁)
附表二編號17
18
(告訴人)
108年1月3日
錢秀香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邱國英 ,且需借款30萬元,致使錢秀香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7日中午12時4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12分」,應予更正)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
108年1月7日中午12時47分10秒
50,000元
中華郵政臺中大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立偉
錢秀香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65至66頁)
1.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偵二卷第69頁)
2.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見偵二卷第70至71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108年11月12日中管字第1081801900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57至267頁)
附表二編號18
19
(告訴人)
108年1月3日
徐瑞貞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謝小姐,並表示剛失業且生病急需用錢,致使徐瑞貞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3日上午11時26分(起訴書漏列「上午11時26分」,應予補充更正)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
108年1月3日上午11時26分50秒
150,000元
徐瑞貞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51至152頁)
1.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見偵二卷第154至155頁)
2.台灣企銀企業網路銀行台幣單筆交易明細一紙(見偵二卷第156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1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34729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193至197頁)
附表二編號19
20
108年1月3日
黃鳳珠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廖敏 ,且急需用錢致使黃鳳珠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7日下午1時28分許至1時31分匯款共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8)
108年1月7日下午1時28分46秒、同日下午1時31分0秒
118,000元
21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楊琍閎
黃鳳珠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13至215頁)
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偵二卷第217頁)
2.黃鳳珠及 紀虹 如台中大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二卷第219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偵二卷第220頁)
4.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108年11月8日一大稻埕字第00068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19至325頁)
附表二編號20
21
(告訴人)
107年12月28日至108年1月2日
(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3日,應予更正)
劉玉櫻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林碧玉 ,且急需用錢,致使劉玉櫻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2日下午3時38分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4)
108年1月2日下午3時38分4秒
30,000元
渣打銀行東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秉毅
劉玉櫻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一卷第67至68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一卷第70頁)
2.被害人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見偵一卷第71頁)
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1日渣打商銀字第1080030144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55至458頁)
附表二編號21
22
(告訴人)
108年1月4日
莊玉嬌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溫金花 ,且需借款,致使莊玉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8年1月7日下午4時許、同年月8日下午2時許、同年月9日下午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7日下午1時許」、「108年1月8日下午1時許」、「108年1月9日下午1時許」,應予更正),匯款19萬、12萬、6萬元至右列帳戶。
37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
108年1月7日下午4時3分7秒
190,000元
莊玉嬌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57至159頁)
1.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161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一紙(見偵二卷第162頁)
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163頁)
4.莊玉嬌國泰世華銀行延平分行、中壢內壢郵局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偵二卷第164至166頁)
5.被害人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照片一份(見偵二卷第167至169頁)
6.台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108年11月6日中興營密字第1085000945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41至446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6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246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15至219頁)
附表二編號22
108年1月8日下午2時21分39秒
120,000元
108年1月9日下午2時21分
60,000元
花蓮二信美崙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詩汝
23
(告訴人)
108年1月4日
曾惠珠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許桂鳳 ,且臨時需要用錢,致使曾惠珠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7日下午2時1分(起訴書誤載為「中午12時許」,應予更正)匯款11萬元至右列帳戶。
11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8)
108年1月7日下午2時01分
110,000元
曾惠珠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21至222頁)
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224頁)
2.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8年11月12日彰崁字第1080132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73至381頁)
附表二編號23
24
(告訴人)
108年1月4日
徐素琴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姪女 鍾若婕 ,且須25萬元新台幣周轉,致使徐素琴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7日中午12時51分許匯款25萬元至右列帳戶。
2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8年1月7日中午12時51分
250,000元
徐素琴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317至319頁)
1.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321頁)
2.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8日 王道銀 字第1085601093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41至546頁)
附表二編號24
25
(告訴人)
108年1月6日
洪清溪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邵大哥,且須借款6萬元支付貸款,致使洪清溪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7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2)
108年1月7日上午11時21分30秒
30,000元
第一銀行東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王亭婷
洪清溪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51至253頁)
1.洪清溪土地銀行西湖分行金融卡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256頁)
2.網路銀行匯款截圖照片一張(見偵二卷第257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偵二卷第257頁)
4.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108年11月8日一東勢字第00103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29至335頁)
附表二編號25
26
(告訴人)
108年1月7日
翁秀錦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孫媳婦 麗庭 ,且急需用錢,致使翁秀錦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7日中午12時27分19秒(起訴書誤載為「中午12時30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0)
108年1月7日中午12時27分19分
100,000元
翁秀錦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29至231頁)
1.瑞興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233頁)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1月25日遠銀詢字第000222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19至523)
附表二編號26
27
(告訴人)
108年1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7日至9日」,應予更正)
陳緞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蕭綉鶯 ,且急需用錢買房子,致使陳緞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各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匯款時間部分,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7日12時20分」、「108年1月8日11時53分」,應予更正)。
3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4)
108年1月7日中午12時41分50秒
100,000元
第一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明宜
陳緞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一卷第97至99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見偵一卷第101至103頁)
2.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截圖(見偵一卷第104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6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2194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23至231頁)
4.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108年11月7日一土城字第00180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59至363頁)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8年11月12日中管字第1081801900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57頁、第269至271頁)
附表二編號27
108年1月8日中午12時07分27秒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黃翊騰
108年1月9日上午10時34分1秒
10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蔡銘烈
28
(告訴人)
108年1月8日
曾素秋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賴心婦 ,且急需用錢,致使曾素秋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28分」,應予更正)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
6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
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30分17秒
6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徐鳳銘
曾素秋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45至47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二卷第49至50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6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249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07至211)
附表二編號28
29
葉 李華枝
(告訴人)
108年1月8日
葉李華枝 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姪女( 李美芳 ),需要借錢,致使葉李華枝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35分(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32分」,應予更正)匯款7萬元至右列帳戶。
7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3)
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35分54秒
70,000元
葉李華枝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75至176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178頁)
2. 葉佩儒 土城平和郵局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偵二卷第179至290頁)
3.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108年11月7日新營字第108000164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99至503頁)
附表二編號29
30
(告訴人)
108年1月8日
王文杰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大同區星明里里長,且表示貸款臨時無法支付,需向其借錢,致使王文杰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0日下午1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12分」,應予更正)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2)
108年1月10日下午1時19分
50,000元
王文杰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45至247頁)
1.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一紙(見偵二卷第249頁)
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108年11月8日彰台東字第108000003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81至389頁)
附表二編號30
31
(告訴人)
108年1月8日
簡蘭英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姪女,表示需要借錢,致使簡蘭英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8日下午4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8日下午1時6分許匯款」,應予更正)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2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8年1月8日下午4時56分39秒
200,000元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秀真
簡蘭英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311至313頁)
1.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315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1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3472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01頁、第205頁)
附表二編號31
32
(告訴人)
108年1月8日
盧進益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林育禾 ,且急需用錢,致使盧進益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9日下午1時13分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8年1月9日下午1時13分51秒
30,000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洪詠盛
盧進益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323至325頁)
1.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見偵卷二第327頁)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11月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6007389號函暨其附件(見第459至461頁、第471至473頁)
附表二編號32
33
(告訴人)
108年1月9日
李雲珍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周麗芬 ,且表示需借錢周轉,致使李雲珍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8年1月9日下午2時6分、同年月11日下午2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6分」、「下午2時56分」,應予更正),各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
108年1月9日下午2時6分16秒
1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吳政憲
李雲珍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91至93頁)
1.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二卷第95頁)
2.李雲珍新店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見偵二卷第96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思源路郵局108年11月11日108字第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73至27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108年11月7日合金潮州字第1080005253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03至407頁)
附表二編號33
108年1月11日下午2時55分12秒
150,000元
34
(告訴人)
108年1月9日
黃金滿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徐靜之 ,且急需用錢,致使黃金滿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1日中午12時9分匯款7萬元至右列帳戶。
7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9)
108年1月11日中午12時09分57秒
7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簡若蕎
黃金滿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25至226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228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提分行108年11月6日合金南崁字第1080003578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09至413頁)
附表二編號34
35
(告訴人)
108年1月9日
黃漢威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朱竣寬 ,且急需用錢,致使黃漢威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8年1月10日中午12時35分、中午12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中午12時40分」、「中午12時48分」,應予更正)匯款3萬、2萬元至右列帳戶。
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3)
108年1月10日中午12時35分11秒、同日中午12時37分45秒
130,000元
220,000元
中華郵政高雄凹仔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洪天恩
黃漢威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59至261頁)
1.黃漢威台新銀行忠孝分行、第一銀行北桃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一份(見偵二卷第263至264頁)
2.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二卷第265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8年11月6日高營字第108180177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91至295頁)
附表二編號35
36
108年1月9日
黃奕絜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表哥 陳坤成 ,且表示急需用錢,致使黃奕絜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0日下午1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51分」,應予更正)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1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2)
108年1月10日下午1時52分3秒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翊騰
黃奕絜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341至343頁)
1.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346頁)
2.黃奕絜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347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6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2194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23至233頁)
附表二編號36
37
(告訴人)
108年1月9日
李美美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鄭素綿 ,並請被害人匯款10萬元,致使李美美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9日下午2時48分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5)
108年1月9日下午2時48分21秒
100,000元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美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詩汝
李美美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一卷第105至106頁)
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一卷第108頁)
2.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11月7日花二信發字第108088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91至497頁)
附表二編號37
38
(告訴人)
108年1月10日
王涂雪英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李瑞美 ,且急需用錢,致使王涂雪英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1日下午2時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
109年1月11日下午2時許
30,000元
王涂雪英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39至41頁)
1.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單(見偵二卷第43頁)
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1日玉山埔墘字第1080001756號(見本院卷一第181至185頁)
附表二編號38
39
(告訴人)
108年1月10日
吳葉花春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姪女,且急需用錢,致使 吳夜花春 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0日下午2時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3)
108年1月10日下午2時許
10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若蕎
吳葉花春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83至184頁)
1.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186頁)
2.吳葉花春臺灣新光銀行土城分行存摺封面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187頁)
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照片2張(見偵二卷第188至190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8年11月12日國世銀南崁字第0000006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27至431頁)
附表二編號39
40
108年1月10日
吳素娟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且急需用錢,致使吳素娟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0日上午11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23分」,應予更正)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7)
108年1月10日上午11時22分51秒
30,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盧冠穎
吳素娟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07至209頁)
1. 陳威德 (吳素娟之兒子)國泰世華大昌分行存摺封面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211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見偵卷二第212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1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3472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03頁)
附表二編號40
41
(告訴人)
108年1月10日
朱哲毅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劉勝榮 ,且須借錢,致使朱哲毅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8年1月11日上午11時46分、中午12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11日上午11時45分、同日中午12時33分」,應予更正)、同年月14日下午3時32分,匯款3萬、2萬、3萬元至右列帳戶。
8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2)
108年1月11日上午11時46分、同日中午12時34分
130,000元
220,000元
彰化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志皓
朱哲毅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37至239頁、本院卷三第145至148頁)
1.朱哲毅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訊息截圖翻拍照片(見偵二卷第242至243頁、本院卷三第153至155頁)
2.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一紙(見偵二卷第244頁)
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108年11月8日彰台東字第108000003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83至389頁)
4.京城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8年11月5日京城板橋分字第102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25至533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三第123至127頁)
6.通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三第157頁)
7.匯款紀錄2紙(見本院卷三第159至161頁)
附表二編號41
108年1月14日下午3時32分
30,000元
42
(告訴人)
108年1月10日
許純菁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莊永丞 ,並表示其朋友需要借3萬元,致使許純菁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0日下午1時10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10分許」,應予更正)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2)
108年1月10日下午1時10分24秒
30,000元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冠穎
許純菁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349至351頁)
1.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354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1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3472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03頁)
附表二編號42
43
(告訴人)
107年12月26日
(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11日」,應予更正)
郭麗華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保險業務員 葉素卿 ,且急需用錢,致使郭麗華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1日下午1時21分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30,000元
0000000000
(應起訴漏列,應予補充,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7)
108年1月11日下午1時21分33秒
30,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冠穎
郭麗華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99頁)
1.網路銀行匯款明細一紙(見偵二卷第203頁)
2.郭麗華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見偵二卷第203至205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1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3472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03頁)
附表二編號43
44
(告訴人)
108年1月12日
陳麗梅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高中同學 劉美枝 ,且急需用錢,致使陳麗梅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4日下午3時39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33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
108年1月14日下午3時39分52秒
150,000元
陳麗梅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05至106頁)
1.陳麗梅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偵二卷第108頁)
2.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翻拍照片一張(見偵二卷第108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11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6146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第421至425頁)
附表二編號44
45
(告訴人)
108年1月12日
徐玉華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大專時期朋友 袁貴英 ,且急需用錢,致使徐玉華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5日上午10時8分匯款2萬2千元至右列帳戶。
22,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
108年1月15日上午10時08分15秒
22,000元
第六信用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蔡永順
徐玉華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71至172)
1.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照片一紙(見偵二卷第174頁)
2.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8年11月6日彰六信代字第1037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85至489頁)
附表二編號45
46
(告訴人)
108年1月14日
金志雯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我姪子的太太,且急需用錢,致使金志雯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9日上午11時35分(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26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8年1月19日上午11時35分23秒
100,000元
金志雯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87至289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一紙(見偵二卷第291頁)
2.台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108年11月8日苗栗字第1080001566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05至508頁)
附表二編號46
47
(告訴人)
108年1月16日
周靜德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錢同事,且急需用錢,致使周靜德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7日下午2時17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36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2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
108年1月17日下午2時17分9秒
200,000元
周靜德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39至141頁)
1.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143頁)
2.周靜德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偵二卷第144至150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1月6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5504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75至479頁)
附表二編號47
48
(告訴人)
108年1月17日
江珈瑜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朋友 佩娟 ,且須借錢周轉,致使江珈瑜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8年1月17日上午11時12分、同年月18日下午1時31分,分別匯款20萬、30萬至右列帳戶。
1,21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
108年1月17日上午11時12分50秒
200,000元
江珈瑜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111至114頁)
1.江珈瑜之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二卷第116至118頁)
2.匯款單據(見偵二卷第119至121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108年11月6日桃營字第1081801094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79至283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8年11月8日北營字第1081802409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85至289頁)
5.臺灣銀行小港分行108年11月8日小港營密字第1085000921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33至437頁)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8日渣打商銀字第108003007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47至450頁)
7.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8日渣打商銀字第1080030076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51至454頁)
附表二編號48
108年1月18日下午1時31分42秒
300,000元
渣打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雅惠
49
108年1月9日
王淑敏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姪女,且急需用錢,致使王淑敏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8年1月16日晚間9時32分、同年月17日晚間8時29分(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16日晚間6時」、「108年1月17日晚間8時」,應予更正),分別匯款3萬、3萬元至右列帳戶。
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8年1月16日晚間9時32分02秒
30,000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語軒
王淑敏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93至295頁)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偵二卷第297頁)
2.王淑敏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二卷第298頁)
3.王淑敏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偵二卷第299至310頁)
4.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8年11月7日一新營字第00105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43至349頁)
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11月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6007389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59至461頁、第467至469頁)
附表二編號49
108年1月17日晚間8時29分50秒
3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蔡志松
50
(告訴人)
108年1月18日
魏秀雲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外甥女 魏皓田 ,且急需用錢,致使魏秀雲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8日中午12時40分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8年1月18日中午12時40分
1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吳昀臻
魏秀雲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73至275頁)
1.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278頁)
2.魏秀雲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偵二卷第279至280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08年11月15日華嘉存字第1080000592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535至539頁)
附表二編號50
51
(告訴人)
108年1月18日
陳輝玉於左列時間,遭阿達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右列電話來電佯稱為其親戚 陳若涵 ,且急需用錢,致使陳輝玉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年1月18日下午1時5分(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18日上午11時42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0,000元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8年1月18日下午1時5分2秒
150,000元
臺灣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永貴
陳輝玉於警詢之供述(見偵二卷第281至283頁)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二卷第285頁)
2.臺灣銀行小港分行108年11月8日小港營密字第1085000921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433至437頁)
附表二編號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