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47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送達代收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志強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號(水源路1段185號)建物
及坐落基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載明被告詹○○正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