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吳國泰
莊崇銘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兩造於借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已合意約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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