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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