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誠穗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葉惠玲~B法官李東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原審郵票費用│肆佰壹拾柒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二十份, 嗣退 ││││郵七份又玖元。│├─────────────┼─────────────┼──────────┤│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公告費│叁佰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