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41號原告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被告 楊火炭 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其訴之聲明第1項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萬9100元(即原告請求拆除面積4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萬53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136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76萬0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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