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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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35號原告豐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憲章 被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成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