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三六號通姦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被告為原告之配偶,與他人通姦,原告身心遭受重大打擊,為此請求被告賠償三百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涉犯通姦罪嫌部分,業經原告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因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原告對被告丙○○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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