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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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熊治璿律師
林巧雲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潘仲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