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四德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0,000元,應徵裁判費235,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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