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7月29日具狀提起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西勢子小段第208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二、陳報坐落上開土地建物即建號為第4761號之客觀約略價值及相關課稅資料。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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