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7月6日竹檢國篤99助233字第19277號函文各1份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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