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叁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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