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七萬四千二百二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六百五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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