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七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親罹患子宮肌膜癌,經醫師證實係臺灣首例,故聲請人心中惶恐萬分,家中經濟亦陷困境,請求能以低額交保,返家幫助負擔家計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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