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843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

林韋辰

被告 周絡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671元,及其中新臺幣86,791元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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