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振安 相對人 馮瀚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准以面額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二十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代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以面額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代之」,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提供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肆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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