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8112號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劉庭伃 律師
被告 林書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原告所經營之遠東SOGO忠孝館(下稱SOGO忠孝館)之倉庫(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3,下稱系爭倉庫),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至同年18日之SOGO忠孝館周年慶期間,受訴外人捷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捷招公司)招募派遣至SOGO忠孝館1樓設置之Clarins品牌專櫃擔任臨時時薪人員,被告因取得持有系爭倉庫鑰匙之機會,並藉機複製系爭倉庫大門鑰匙,嗣被告分別於113年11月10日、同年月12日至14日期間(下稱第一次竊盜犯行)、113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23日期間(下稱第二次竊盜犯行)、113年12月11日(下稱第三次竊盜犯行),持私自複製之系爭倉庫鑰匙進入系爭倉庫盜取LaMer及Kiehl\\\'s品牌如附表所示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0,500元之商品,而LaMer及Kiehl\\\'s品牌商品均已由原告向該公司買斷,致原告受有前述遭竊商品之損害,又被告於114年1月7日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緝到案,並於檢事務官詢間時自白確有竊盜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40,5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倉庫平面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物品發還領據(丙聯)113年12月1日LaMer盤點備忘錄、監視錄影畫面光碟為證(見本院卷第23-25、33-35頁),又被告以同上事實,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7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31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查,被告前揭三次竊盜犯行進入系爭倉庫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致原告受有系爭商品之財產損害,故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洵堪認定,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40,500元,洵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29日(見本院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40,500元,及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備註
1
緊緻彈力眼部精粹15ml
1
14,500元
12月1日盤點發現失竊商品
2
煥采醒膚面膜
75ml
1
10,200元
3
身體乳霜300ml
1
15,700元
11月15日初步清點即發現失竊之商品
4
潤澤列車組-舒芙乳霜30ml
1
7,800元
5
超能修護精華露
100ml
1
4,500元
6
潤澤列車組-經典乳霜30ml
1
7,800元
12月1日盤點發現失竊商品
7
經典乳霜30ml
1
7,800元
8
1+1修護唇萃組
1
4,900元
9
超能修護精華露
200ml
1
7,600元
10
經典乳霜60ml
1
13,800元
11月24日初步清點即發現失竊之商品
11
舒芙乳霜60ml
1
13,800元
12
晶凍凝霜60ml
1
13,800元
12月1日盤點發現失竊商品
13
修護唇霜9g
3
3,900元
14
金盞花B5保濕修護精華乳液(125ml)
1
2,100元
12月11日失竊商品
原告遭竊商品總額
14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