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91號
原告 彭錦明
被告 蕭勝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6號、114年度訴字第14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6號被告 黃寅勝 等、114年度訴字第1447號被告 陳柏晟 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蔣囷祐 部分俟審結後另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