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91號

原告 彭錦明

被告 蕭勝雄

尤浩文

許凱翔

蔡瑞延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6號、114年度訴字第14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6號被告 黃寅勝 等、114年度訴字第1447號被告 陳柏晟 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蔣囷祐 部分俟審結後另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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