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胡家宏朱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7元或5,663元。
二、請提出本件債務人胡家宏、朱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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