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善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姚若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姚若麗給付新臺幣5萬元之車損修理費用,然依據民國105年10月21日雙方簽定之和解書所載,係約定半年內賠付完畢,故請釋明本件欠款已屆清償情事或另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件債務人係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