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麒銓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607號、第6861號、第7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麒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方麒銓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等,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0月25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審酌被告無業,自承因缺錢施用毒品而犯案,並預先竊取他人車牌以便犯案,及塗改車身顏色以逃避追查,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本院於105年12月30日判決被告犯搶奪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刑期亦非短暫,而有逃避刑責之可能,應執行是羈押原因仍存在,所為騎車對路人隨機搶奪之罪嫌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 官房 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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