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住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錦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443,062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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