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鍾政宏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69號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前來。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楊智凱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嗣刑事判決對被告楊智凱為無罪之諭知,並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楊智凱請求之部分,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2,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紀龍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