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柏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柏蒼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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