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52號原告 施泰宇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張瑞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鵬圖 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