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美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魏美蘭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129、127、128、130、138、141地號土地及126建號建物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所提聲證五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並不在所提聲證一分期付款票據明細影本之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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