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92號聲請人 紅佳柔 法定代理人 簡麗華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增列另一法定代理人 紅立強 ,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應併由法定代理人紅立強簽章,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