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楊士葆
代 理 人 楊進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