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麒麟 、 陳錦猜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錦猜應就坐落臺灣省彰
化縣○○鄉○○段○○○○○號(權利範圍:3分之1)之土地,
於民國102年8月30日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買賣(收件
字號:102年彰資字第126460號)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塗銷,回覆登記為相對人林麒麟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
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