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得恩 、 曾菊香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曾菊香應就相對人曾得恩
名下坐落臺灣省彰化縣○○鎮○○段○○○○號(設定權利範
圍:60分之1)土地,於民國88年2月11日經彰化縣田中地政
事務所辦理抵押權登記(收件字號:88年田字第1050號)塗
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聲請人
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