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怡文
       郭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孟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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