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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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26號
原 告 賴隆振
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