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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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蕭景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家善 即莊維
哲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如係本於給付工資、或承攬關係、或工程款之請
求),上開書狀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