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6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