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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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止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