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76號原告 徐時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北市裁申字第裁22-A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 楊金樹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繳。
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