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為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06號聲請人林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純清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胡純清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2年5月17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參,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