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54,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6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