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原告 賴小蓉
羅文玲 陳彩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被告 戴致遠 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電聯合診所訴訟代理人 楊適旭
陳朝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