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原告 廖水塗 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被告 張秀藝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