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仲勝
葉寶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被告 陳松 楊
天德通運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川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