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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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譜軒高桾絜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吳昀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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