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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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一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張家麟所犯,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認罪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認罪協商判程序,而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惟被告具狀陳明上開協商程序非出於其自由意願,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應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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