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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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3號抗告人 董冠伶 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卓敏隆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3號駁回其上訴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11月3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予抗告人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清源